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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8]5号)-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25 01:15:43 来源: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作者: [] 浏览量:2456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8〕5号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9294063XP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5栋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凯里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文件于2015年11月14日取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黔环审[2015]126号),1#焚烧炉、2#焚烧炉分别于2017年5月、7月建成点火投运,于2017年5月12日进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备案号:520000-2017-104),于2018年1月18日与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验收监测工作。2018年4月9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和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凯里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同时,自该项目投运以来,你公司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排放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及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开展监测工作并保存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贵州省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9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8年4月13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王虎穴身份证复印件;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责改[2018]2号)及其送达回执;5.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凯里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5]126号);6.《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表(试行)》(备案号:520000-2017-104);7.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生产指标统计表》、《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生产指标统计表》;8.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凯里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8年5月29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一是主观无违法之故意,试生产期间因垃圾量严重不足,无法达到验收条件,并派员到省环保厅进行过咨询,于2018年1月完成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监测;二是客观存在困难之处,资金困难,垃圾量不够;三是已及时进行整改,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8〕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州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我局提交《关于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一是你公司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2月26日至4月8日期间两台焚烧炉同时运行,2017年满负荷运行时,正处于你公司在省环保厅备案的试运行阶段,不存在因垃圾量严重不足不能同时满负荷运行而导致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情况;二是你公司对派员到省环保厅咨询延期试生产的情况未能提供任何支撑材料,你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签订验收监测服务合同书,至2018年6月6日,厂外地下水监测未完成,未能提供完成验收监测支撑材料;三是你公司点火投运以来,一直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及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开展自行监测。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进行处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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